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须弥山石窟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须弥山石窟景区经营性收入应当优先用于石窟文物保护。

须弥山石窟保护管理的事业性收入、社会捐赠、捐助等应当依法管理,专门用于石窟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