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及其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