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