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