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自治州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引进符合生态要求的工业项目,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行业准入监管。不得引进和承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技术。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