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地质公园的范围和界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埋设固定标志予以明确。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