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验线不合格且造成建设工程移位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