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时,确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或性质进行认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行为需要处罚的,应当将有关违法行为的线索和证据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