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乡规划的社会参与机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受理,并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