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隧道损坏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