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城市桥梁、隧道损坏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