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养护人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履行对城市桥梁、隧道的检测、养护、维修职责,未按照规定建设安全信息监控系统和设施,或者拒绝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