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城市桥梁上、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通行;

(三)机动车试刹车;

(四)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违规明火作业;

(六)利用桥梁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作业除外);

(七)在桥梁上架设压力超过四千克/平方厘米的燃气管道、电压超过十千伏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在隧道内铺设电压超过国家规定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九)在大型隧道内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