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行城市桥梁、隧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