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划安排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的;

(二)未按有关标准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

(三)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未按规定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未安排过渡公共文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