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支持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地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文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支持和引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