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在设施维修、管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给予相应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制定。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