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外。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