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实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免费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 公共文化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应当提前七日向公众公告,因突发性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除外。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