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