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具体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制定。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