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运转的;(二)未按照要求设置救援标识并保持其完好的;(三)未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