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通知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排险救援,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当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