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房产、规划、城乡建设、公安、民政、财政、教育、交通运输、卫生、旅游、安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