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