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并视情况作出停止使用电梯的指令,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或者作出需要作进一步技术鉴定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