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意见负责。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