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或者其他严重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