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审批、验收手续;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为业主多途径筹集资金提供支持。

原房屋开发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给予协助和支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