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九条已修改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时,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