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八条已修改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物业买受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