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在大围山区域内主要景区、景点设置统一、规范的标牌和地名标志,在险要部位安装安全设施和设置警示牌;对交通、游览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牌、标志、安全设施和警示牌。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