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浏阳市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浏阳河源头水域以及大围山区域其他重要水体的水环境、水资源监测。

对大围山区域内的河道、溪流、瀑布及其他水体应当加强生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围、填、堵、截等方式改变水环境的自然状态,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漂流、发电等经营性活动。

大围山区域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水体,其具体保护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