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浏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围山区域管理机构、浏阳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编制大围山区域生态和人文资源保护规划,经浏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沙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规划时应当科学论证,并听取长沙市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