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