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临街的商业网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便民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区域、时段或者影响安全、交通、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