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临街的商业网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便民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区域、时段或者影响安全、交通、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