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围绕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采取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

公园、景区、车站、机场、港口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在其运营的公共区域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公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鼓励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加入法治宣传教育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参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的法律咨询、法治讲座、法律援助等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