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第八条有效供用电设施保护区划定后,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供用电设施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标明区域,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供用电设施及其保护区警示标志。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实施可能危害供用电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