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