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勘查供用电事故现场,认定供用电事故责任。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用电事故中需要鉴定的有关事项,应当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发生伤亡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供用电事故,法律、法规对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