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施的安全负责,加强用电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及时消除对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的不良影响,做到合理用电、安全用电。供电企业不承担因用户设备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