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十七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时、准确抄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每月分三次抄表,在抄表后5日内结清电费。供电企业对用户可以预收电费,但不得超过用户一个月预计用电量的电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