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用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第十条有效未经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同意,在供用电设施上擅自安装其他设施的,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有权拆除,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给供用电设施产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