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