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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