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章 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建设等部门,运用种植林木、截污治污、底泥清淤、打捞蓝藻、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对湖泊水生态系统以及主要入湖河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湖泊水生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