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六章 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等部门开展湖泊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