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与指导,大力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保障河套灌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

各级水管组织应当加快实施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提高用水效率,建设生态节水型灌区。推进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灌区现代化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