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行政处罚,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