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新建电信线路确需跨越或者下穿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桥梁、隧道、耕地、林地、草原时,应当事先征得相关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

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