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在国有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在集体土地上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等电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承包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